事件:2003年12月8日,赵某与朋友在某大酒店用餐,因上厕所时地面太滑而摔倒,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
左侧股骨折。2004年1月,赵某伤愈出院后要求酒店赔偿其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共计一万元。但酒店主张,赵某摔倒是自己上厕所不小心所致,与酒店提供的饮食服务没有关系,酒店没有责任支付张某摔伤的医疗费用。
问:张某的摔伤,酒店有没有责任?
答:酒店违反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应当赔偿赵某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损失。
所谓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条规定明确指出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本案中,赵某在酒店消费,酒店理应为赵某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酒店厕所的地面因水渍过多而太滑是酒店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酒店对张某的摔伤应当承担责任。
撰文/法律顾问 詹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