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快乐基餐厅”擅用格式条款

来源:网络 发布:2008-9-5 编辑:冬天 收藏到{本地 新浪vivi 百度搜藏 QQ书签 我就喜欢}
  •   内容提示: 9月1日,漳州市芗城区工商局依法对黄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7月1日起,为其经营的“快乐基餐厅”发布“优惠券”促销活动,并在广告宣传单的右上角特别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漳州快乐基所有”,规定了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9月1日,漳州市芗城区工商局依法对黄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7月1日起,为其经营的“快乐基餐厅”发布“优惠券”促销活动,并在广告宣传单的右上角特别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漳州快乐基所有”,规定了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至案发时止,共印制广告宣传单1万张,已对外发布70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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