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12月6日电 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
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2005年案发的广州“苏丹红事件”的两名被告人宣读终审裁定,两名被告人谭伟棠、冯永华的上诉被驳回,案件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于今年8月25日作出。因在生产、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掺入含有“苏丹红一号”的化工色素,广州中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本案主犯谭伟棠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从犯冯永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以不开庭方式进行了审理,并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
2002年3月,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谭伟棠在研制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
了使产品的颜色更加鲜艳,产品更加畅销,指使总经理助理冯永华到广东华颜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陆续生产出24万余公斤田洋牌“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并销向全国18个省市的30多家企业,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440余万元。
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主要用于皮鞋油、地板蜡的着色。根据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油溶黄、油溶红的主要含量均为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一号”,其中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高达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