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豆糕变绿霉糕 双赔又严处

来源:网络 发布:2008-3-30 编辑:冬天 收藏到{本地 新浪vivi 百度搜藏 QQ书签 我就喜欢}
  •   内容提示: 2007年4月13日,陈某携带一盒绿豆糕来到云梦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于4月12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盒绿豆糕,当晚回家看电视时顺手拿了一块吃,感觉味道异常,细看时,绿豆糕竟长了绿霉,遂来到消委会投诉。 消委工作人员对绿豆糕进行了仔细察看。其外包装盒印着生产厂家为武汉天山食品厂“天香村”牌,生产日期为2007年4...

    2007年4月13日,陈某携带一盒绿豆糕来到云梦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于4月12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盒绿豆糕,当晚回家看电视时顺手拿了一块吃,感觉味道异常,细看时,绿豆糕竟长了绿霉,遂来到消委会投诉。

    消委工作人员对绿豆糕进行了仔细察看。其外包装盒印着生产厂家为武汉天山食品厂“天香村”牌,生产日期为2007年4月3日,保质期为15日。绿豆糕上的确长了许多绿霉。事实查证后,消委会工作人员找到该超市负责人,超市负责人辩称由于近几天天气突然气温升高,导致食品变质,这只是一个“意外”。

    消委会工作人员严肃指出,“气温”这个托辞不能成为商家卖出变质食品的理由。食品保质期未过却变了质,这无疑涉嫌劣质食品、或“早产食品”,这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该超市负责人当即向陈某道歉,并退还购物款5.80元,另双倍赔偿购物款即11.60元,还承诺如果陈某因食用了变质绿豆糕引起身体不适,一切医疗费用由超市承担。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该案涉嫌销售劣质食品,并移交工商局公平交易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经查,该超市构成了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云梦县工商局对该超市作出了没收变质食品绿豆糕、芝麻糕共40盒,罚款3000K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绿豆糕属时令性食品,

    由于其独特的配料成分,保质期很短。某些不良生产厂家和商家为谋求更大的利润,想方设法在生产日期和保质上做手脚。实际生产时间早在标注的生产日期前,制造“早产儿” ;不考虑食品的实际保质期,在外包装盒上随意标注保质期等等,花样层出不穷。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不但要查看产品有无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外,还需要仔细观察食品本身的色泽、外观、气味有无发生变化,才可放心购买。

    本案中商家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实属商家不讲诚信,抱有侥幸心理赚取黑心钱,其结果当然难逃严厉的处罚。

   

★ 延伸阅读 ★---延伸的不仅仅是资讯,更是方便快捷的理念!
我也评两句
广告赞助
推荐信息
热点信息
最新资讯
    暂时没有所需内容
    暂时没有所需内容
山东美食网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 会员服务 | 留言反馈 | 我要投稿 | 加入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2006-2008 www.sdcate.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鲁ICP备07022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