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大东北土特产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网络 发布:2008-4-5 编辑:冬天 收藏到{本地 新浪vivi 百度搜藏 QQ书签 我就喜欢}
  •   内容提示: 深工商经处[2007]35号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大东北土特产商店经营者姓名:赵海军。注册号:440304360000452号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土特产街D04号。经营范围:土特产经营方式:批发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7年2月6日,购进“榆树钱”牌白酒49瓶,准备在市场上销售,尚未售出时被我局依法查获。依据《深圳经...

深工商经处[2007]35号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大东北土特产商店

经营者姓名:赵海军;注册号:440304360000452号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土特产街D04号;

经营范围:土特产

经营方式:批发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7年2月6日,购进“榆树钱”牌白酒49瓶,准备在市场上销售,尚未售出时被我局依法查获。

经“榆树钱”注册商标权利人长春榆树大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该批白酒属假冒“榆树钱”牌白酒。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当事人也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该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指的假冒商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二、依法没收假冒“榆树钱”白酒49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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