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中英文标识不符 顾客北京起诉讼

来源:网络 发布:2008-4-6 编辑:冬天 收藏到{本地 新浪vivi 百度搜藏 QQ书签 我就喜欢}
  •   内容提示: 因发现所购葡萄酒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不符,酒精浓度相差0。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所销售的酒类合法,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胡某诉称,2007年2月9日,原告从被告某超市处购买布莱萨克白葡萄酒一箱,计12瓶,总计付款1500元。后,原告发现所购葡萄酒中文标...


    因发现所购葡萄酒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不符,酒精浓度相差0.5度,消费者胡某将超市告到了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所销售的酒类合法,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2007年2月9日,原告从被告某超市处购买布莱萨克白葡萄酒一箱,计12瓶,总计付款1500元。后,原告发现所购葡萄酒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不符,酒精浓度相差0.5度。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1500元;判令被告赔偿1500元。

  被告北京某超市辩称,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发票上客户名称的记载,购买该酒的客户姓“刘”,而非原告。被告对布莱萨克白葡萄酒的经营属于合法经营,且标识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是合法有效的。布莱萨克白葡萄酒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的差异之处已通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检验认可,且未对原告之权益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被告对原告并无返还购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持有被告盖章的购物小票发票,在没有证据证实来源非法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因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所销售的酒类合法,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购货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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