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与他人结下宿怨,
泄愤报复,竟用农药投毒他人鱼塘,造成1.4万条鱼死亡。近日,中山
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技校在读学生梁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2月,陈某在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承包鱼塘放养鱼虾,其间因怀疑在鱼塘附近居住的被告人梁某偷虾,与其发生口角,梁某对此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
2007年11月11日下午3时许,梁某见陈某家鱼塘附近无人,即把氰戊菊酯农药(俗称“杀虫王”)投进鱼塘中,致使陈某放养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约1.4万条桂花鱼种鱼死亡。
一个小时后梁某便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为泄愤报复而投毒破坏他人的水产养殖,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