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泄愤投毒鱼池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刑

来源:网络 发布:2008-10-9 编辑:冬天 收藏到{本地 新浪vivi 百度搜藏 QQ书签 我就喜欢}
  •   内容提示: 昔日与他人结下宿怨,为泄愤报复,竟用农药投毒他人鱼塘,造成1。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技校在读学生梁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为泄愤报复而投毒破坏他人的水产养殖,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昔日与他人结下宿怨,为泄愤报复,竟用农药投毒他人鱼塘,造成1.4万条鱼死亡。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技校在读学生梁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2月,陈某在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承包鱼塘放养鱼虾,其间因怀疑在鱼塘附近居住的被告人梁某偷虾,与其发生口角,梁某对此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

    2007年11月11日下午3时许,梁某见陈某家鱼塘附近无人,即把氰戊菊酯农药(俗称“杀虫王”)投进鱼塘中,致使陈某放养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约1.4万条桂花鱼种鱼死亡。

    一个小时后梁某便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为泄愤报复而投毒破坏他人的水产养殖,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延伸阅读 ★---延伸的不仅仅是资讯,更是方便快捷的理念!
我也评两句
广告赞助
推荐信息
热点信息
最新资讯
    暂时没有所需内容
    暂时没有所需内容
山东美食网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 会员服务 | 留言反馈 | 我要投稿 | 加入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2006-2008 www.sdcate.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鲁ICP备07022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