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2008年6月5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英文)及巨潮网网站披露《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08-24)。
2.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08年6月2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 年6 月19 日—2008 年6 月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 年6 月2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 年6 月19 下午15:00 时至2008 年6 月20 日下午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5.召集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安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7,654,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
2. 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1,212,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5.97%。其中: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0,153,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54.51%;通过网络投票的A 股股东共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1,058,76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 11.46%。
3. 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6,442,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B股股份总数的46.15%。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6,081,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45.85%;通过网络投票的B 股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60,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29%。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
①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例
反对
(股)
反对比例
弃权
(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77,654,869
177,162,650
99.72%
6,900
0.004%
485,319
0.27%
与会A股股东
121,212,378
120,851,959
99.70%
6,900
0.006%
353,519
0.29%
与会B股股东
56,442,491
56,310,691
99.77%
0
0
131,800
0.23%
②表决结果:通过。
(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参照
国内证券市场医药制造类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市净率水平,结合A股市场与B股市场的估值差异,确定公司本次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价格为不超过16.00港元/股。
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①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例
反对
(股)
反对比例
弃权
(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77,654,869
177,158,050
99.72%
35,900
0.02%
460,919
0.26%
与会A股股东
121,212,378
120,847,359
99.70%
35,900
0.03%
329,119
0.27%
与会B股股东
56,442,491
56,310,691
99.77%
0
0
131,800
0.23%
②表决结果:通过。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每股净资产值,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1.6亿港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6.00港元/股的条件下,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拟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资金最高限额1.6亿港元及最高回购价格16.00港元/股计算,预计公司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B股)约为10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分别约占本公司已发行B股股份和总股本的8.18 %和3.27%。
①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例
反对
(股)
反对比例
弃权
(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77,654,869
177,156,750
99.72%
6,900
0.004%
491,219
0.28%
与会A股股东
121,212,378
120,846,059
99.70%
6,900
0.006%
359,419
0.30%
与会B股股东
56,442,491
56,310,691
99.77%
0
0
131,800
0.23%
②表决结果:通过。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1.6亿港元。
拟用于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①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例
反对
(股)
反对比例
弃权
(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77,654,869
177,156,750
99.72%
6,900
0.004%
491,219
0.28%
与会A股股东
121,212,378
120,846,059
99.70%
6,900
0.006%
359,419
0.30%
与会B股股东
56,442,491
56,310,691
99.77%
0
0.000%
131,800
0.23%
②表决结果:通过。
(5)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回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12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①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例
反对
(股)
反对比例
弃权
(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77,654,869
177,058,750
99.66%
6,900
0.004%
589,219
0.33%
与会A股股东
121,212,378
120,748,059
99.62%
6,900
0.006%
457,419
0.38%
与会B股股东
56,442,491
56,310,691
99.77%
0
0
131,800
0.23%
②表决结果:通过。
2、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报告书自主决定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①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例
反对
(股)
反对比例
弃权
(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77,654,869
177,388,359
99.85%
9,200
0.005%
257,310
0.14%
与会A股股东
121,212,378
121,099,668
99.91%
9,200
0.008%
103,510
0.09%
与会B股股东
56,442,491
56,288,691
99.73%
0
0.000%
153,800
0.27%
②表决结果:通过。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①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例
反对
(股)
反对比例
弃权
(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77,654,869
177,385,159
99.85%
9,200
0.005%
260,510
0.15%
与会A股股东
121,212,378
121,096,468
99.90%
9,200
0.008%
106,710
0.09%
与会B股股东
56,442,491
56,288,691
99.73%
0
0
153,800
0.27%
②表决结果:通过。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①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例
反对
(股)
反对比例
弃权
(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77,654,869
177,375,059
99.84%
9,200
0.005%
270,610
0.15%
与会A股股东
121,212,378
121,086,368
99.90%
9,200
0.008%
116,810
0.10%
与会B股股东
56,442,491
56,288,691
99.73%
0
0.000%
153,800
0.27%
②表决结果:通过。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郭克军、吴莲花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