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冻噎死女婴 一审原告败诉

来源:网络 发布:2008-7-2 编辑:冬天 收藏到{本地 新浪vivi 百度搜藏 QQ书签 我就喜欢}
  •   内容提示: 持续了3年之久的“小果冻噎死女婴案”有了初步的审判结果——6月20日,上海市一中院对“小果冻噎死女婴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女婴父母败诉。 昨日,被华元小果冻噎死的女婴小若宁的父亲陈俊超表示:“我肯定会向高院上诉的”。 女婴被噎死索赔208万 2005年3月,19个月大的陈若宁在上海家中食用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

    持续了3年之久的“小果冻噎死女婴案”有了初步的审判结果——6月20日,上海市一中院对“小果冻噎死女婴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女婴父母败诉。

    昨日,被华元小果冻噎死的女婴小若宁的父亲陈俊超表示:“我肯定会向高院上诉的”。目前他正在同律师商量上诉的有关问题。

    女婴被噎死索赔208万

    2005年3月,19个月大的陈若宁在上海家中食用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冻时被噎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陈若宁的父——陈俊超、顾淑芳夫妇与肇事果冻生产商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赔偿损失208万余元等。

    2007年9月3日 女婴被果冻噎死一案,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出立案庭。

    没有举证果冻危险性

    因为并没有举证证明果冻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陈俊超、顾淑芳夫妇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为缺陷产品。但在缺陷的认定上,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特性所具备的常识所能预见的程度为标准。

    果冻这类食品因可融性差,对于咀嚼、吞咽能力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一特点已经被大众认知并接受。

    然而,陈俊超夫妇并未举证证明,华元食品生产的该型果冻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可融性更差、危险更大,即无法说明该果冻具有其特有的缺陷,因此华元食品所生产的该果冻并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此外,华元食品生产的果冻已在产品包装上印有警示标识,该警示标识明显、用词恰当,足以引起购买者的注意,并不存在瑕疵。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包装安全提示有瑕疵

    然而,陈俊超认为,产品缺陷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说包装缺陷。他说,“我上周又到市场上看了一下,华元食品最新生产的果冻包装上,危险提示的文字字号已经增大,而且是按照玩具的危险提示标志设计的。可见商家自己也已经意识到,此前自己在产品包装的安全提示上,是有瑕疵的。”

    因此,陈俊超表示,尽管一审败诉,自己仍然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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