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 发布:2008-9-19 编辑:冬天 收藏到{本地 新浪vivi 百度搜藏 QQ书签 我就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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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地域 1 吕梁百姓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亲贤药房 卫生医药 山西省 2 太原古特科技有限公司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山西省 3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 山西省 4 太原市天意昊商务有限公司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山西省

  2007年,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食品、农资、建材等关系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为重点,频出重拳,先后开展了食品安全整治、电器质量监测等一系列声势足,力度大的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651件,案值262.37万元,罚没款209.51万元,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有力地维护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一:李东生以假充真经销假冒食用油案

  2007年9月,李东生从小店区西温庄村杜连生处购进700箱鲁花压榨一级花生油,购进价每箱340元,货值金额达23.8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相关证明,被太原市工商局晋源分局依法查扣。经莱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食用油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扣留的假冒鲁花压榨一级花生油700箱;2、罚款70万元。

  案例二:齐卫刚无照经营牛奶案

  当事人齐卫刚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牛奶收购业务,被清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万元。

  案例三:孟鹏洲销售注水牛肉案

  2007年6月11日,太原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接“太原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案件移送函”,称下元集贸市场经营户孟鹏洲销售注水牛肉,已被证实,我局于2007年6月1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孟鹏洲于2007年6月11日从文水购入279公斤牛肉,经动检站鉴定为注水牛肉。当事人经销注水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0.5万元;3、没收注水牛肉279公斤。

  案例四:张银治经销不合格木工板案

  2007年6月23日,太原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对木工板进行商品质量抽检时,当事人所经销的“金鲁”牌规格型号1220*2440*16.5MM型的木工板被抽查,后经山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被判为不合格产品。鉴于上述事实,并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处以罚款0.99万元。

  案例五:余爱平销售“三无”食品案

  2007年10月19日,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执法人员在建设北路87号部查获了当事人余爱平处销售的“三无”“丽歌”牌意大利粉共20箱,每箱60包,每包15元,天成牌色素共15箱,每箱100桶。每桶20元,货值共计48000元,非法获利共计7000元。当事人违反了《太原市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第四项:“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及《太原市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所得0.7万元;2、罚款1.3万元。

  案例六: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销售食品不能按照产品生产批次提供检验报告案

  2007年10月,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1日后的37个批次的食品进行了检查,要求其提供按照生产批次索要的检验报告,截至2007年11月,当事人处销售的“香飘飘巧克力奶茶”、“多味茶干”等8个批次的食品,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距其生产日期超过半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照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罚款1.27万元。

  案例七:太原古特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7年4月4日,太原市工商局杏花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太原古特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杜仲茶、杜仲枕、天然螺旋藻精片做出了“对普通食品宣传治疗作用”的虚假宣传。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12万元。

  案例八:吕梁百姓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亲贤药房虚假宣传案

  吕梁百姓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亲贤药房销售的食品昂仕牌“卵磷脂软胶囊”、“番茄红素软胶囊”、“牛初乳片”宣传页上写有“高血脂、高血压、动脉硬化、心血管病的预防保健和辅助治疗”,“肿瘤病人的康复和辅助治疗”、“高胆固醇、高血压、哮喘、胃溃疡的预防治疗”字样,于2007年11月被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查获。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5万元。

  案例九:太原市天意昊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商品案

  2007年1月底,太原市天意昊商务有限公司从广州白马市场购进上海群工毛裤300条,羊绒衫5件,以每件128元的价格销售时被查获。经上海群工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派员鉴定该产品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太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留羊毛裤298条、羊绒衫5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扣留毛裤298条、羊绒衫5件;3、罚款3万元。

  案例十:闫岩伪造厂名、厂址销售蘑菇案

  闫岩于2007年3月20日开始,雇用他人在小沟坡东街大运南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无照加工蘑菇罐头,并伪照“西安画优食品厂”的厂名和“西安市户县天桥”的厂址,构成了伪造厂名、厂址生产经营的行为,于2007年11月11日被太原市工商局杏花岭分局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予以取缔;2、没收伪造厂名、厂址的蘑菇罐头500箱;3、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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